离岸公司与跨国公司的差异:
跨国公司与离岸公司都具有较强的国际性特征,但二者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存在实质的不同。因此,在认识离岸公司时,有必要将其与跨国公司加以区别。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籍企业”、“全球企业”、“国际公司”等等,但是对于研竟什么是跨国公司,国际社会众说纷纭,至今未有定论。
目前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是在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1983年特别会议上拟订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中提出的有关定义:“本守则所用跨国公司一词,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可以同事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法区内依据其离岸公司法规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当地政府对这类公司没有任何税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同时,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为其设立银行账号及财务运作提供方便。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减免税务负担、无外汇管制三大特点。
离岸公司与跨国公司有很强的相似性:
首先,离岸公司的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特性必然导致其在离岸法域之外的国家或地区有相联系着的营业,其一般通过投资于他国或地区的形式实现其营业,而且这种投资往往并不局限于一国或地区,而是同时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投资。这样,离岸公司的跨国性就明显的表现出来。
其次,离岸公司在各地投资设立的公司与离岸公司之间形成了以投资为基础的相互关联,彼此之间从而能够实现分担信息、资源和责任。这样离岸公司与其他公司也表现出关联性。
再次,离岸公司本身也可能作为企业实现国际化、全球化战略的一个重要步骤或集中管理的一个中心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讲,离岸公司也具有跨国公司所具有的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这一特征。
《加勒比自由贸易区》是由加勒比自由贸易协会(Caribbean Free Trade Associate, CARIFTA) 发展而来的。加勒比自由贸易协会于1965年12月由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圭亚那联合建立,旨在逐步做到取消彼此间的关税和进口数量限制,促进劳动力自由流通。1965年至今,成员国陆续增加至15国。
2014年8月,安提瓜和巴布达发起组织加勒比自由贸易区,意图通过在加勒比共同体各成员国建立专业自由贸易园区的方式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形成覆盖加勒比海地区的世界一流经济特区。加勒比自由贸易区投资有限公司是由加勒比共同体建议、安提瓜和巴布达自由贸易和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多个加勒比共同体组织参与、国际产业园区投资企业投资的、专注于加勒比自由贸易区投资的企业。加勒比自由贸易区投资有限公司的目标是在加勒比海地区15个国家投资15个具有相应国家特色的自由贸易园区,投资总额达150亿美元、总开发区域面积达30平方公里。
加勒比自由贸易区作为安提瓜和巴布达投资入籍计划的首个商业投资入籍和房产投资入籍“双批准”项目,目前已开始招商。企业投资者在加勒比自由贸易区内投资,股东和高管可以直接获取英联邦国家国籍和护照;个人投资者可通过认购加勒比自由贸易区开发(安提瓜)有限公司股权,直接获取英联邦国家国籍和护照,并享受5年全额回购计划。
加勒比自由贸易区投资促进局下属的安提瓜投资服务中心、圣基茨投资服务中心、多米尼克投资服务中心、格拉纳达投资服务中心为加勒比自由贸易区各国家园区的全球推广、招商和服务的唯一官方机构。
安提瓜办公室:Long Street, P.O. Box 909, St. John’s, Antigua
热线联系电话:400-8520-860
官方网址:http://www.cariftz.org
微信公众号:加勒比投资服务(InvestCaribbean)